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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娛樂稅法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
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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