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8110人
法規名稱: 娛樂稅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12 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
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