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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6 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
    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
    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
    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
    五百五十元。
相關圖表: 附表一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
附表二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
附表三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
附表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
附表五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
附表六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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