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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21 條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
,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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