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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14 條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
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前後應納稅額相同者,免
再納稅;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之交通工具,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
額者,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之稅額;原屬應稅或原納較高稅額變更為
免稅或應納較低稅額者,應按日計算退還差額部分之稅額。
前項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
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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