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 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 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 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 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