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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房屋稅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8 條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
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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