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5990人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
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
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電子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
付機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