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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0 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
,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請求金融
服務業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受請求之金融服務業未協助或提出文
件、相關資料者,爭議處理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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