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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1-1 條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前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
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
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或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團體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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