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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一、債務人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破產程序在進行中。 二、債務人就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 三、標的物係屬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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