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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32 條
稱信託占有者,謂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之動產標
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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