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498247人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31 條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附條件買賣契約無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