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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28 條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
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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