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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5 條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 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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