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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90 條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
及中、長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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