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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9 條
專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根據其主要任務,並參酌經濟發 展之需要,就第三條所定範圍規定之。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專 業銀行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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