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02188人
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9 條
專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根據其主要任務,並參酌經濟發
展之需要,就第三條所定範圍規定之。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專
業銀行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