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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6 條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 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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