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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3 條
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
融通。
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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