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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2-1 條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
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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