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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2-8 條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 ,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 銀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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