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32176人
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7-1 條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