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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7 條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 ,覈實決定。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 最高放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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