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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3-2 條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
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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