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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26 條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其依第三十條所為之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 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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