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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25-1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 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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