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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17 條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
,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
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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