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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06 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之財務人員為之;
並應由合格之法律、會計及各種業務上所需之技術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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