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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96 條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
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
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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