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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93 條
不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但因其怠於通知
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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