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718195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71 條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