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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68 條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
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
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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