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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67 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 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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