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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51 條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 。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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