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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47 條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
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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