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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46 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
時,記載其日期。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
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
末日為承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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