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38580人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28 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