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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8 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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