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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4 條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
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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