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60399人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1 條
匯票金額一部分獲承兌時,清償未獲承兌部分之人,得要求執票人在匯票
上記載其事由,另行出具收據,並交出匯票之謄本及拒絕承兌證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