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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
第 6-1 條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
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
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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