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81147人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97 條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
,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
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