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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91 條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
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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