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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87 條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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