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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54-1 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
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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