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9990人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45 條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
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