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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67-3 條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
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
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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