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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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