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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49-11 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
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
,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
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
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
算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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