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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48-2 條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
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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